关于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及市纪委第八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要求和市纪委《关于惠州市实行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区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反腐败工作要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要求。通过实行区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我区建设经济强区和文明城区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文明法制环境。
二、谈话对象
各镇、三和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区直副科以上单位主要领导、省垂直管理部门主要领导。
三、谈话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信访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谈话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分管部门或本单位在“万众评公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实行整改的情况。
(六)其它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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