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洪灾救济粮食和物资发放管理工作细则
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后的低压槽和西南季风的共同影响,7月15日,我市遭受了有史以来罕见的特大洪灾,受灾面之广、人口之多、损失之惨重是前所未有的。对我市农业、工业、商业、公共设施和群众住房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认真做好救济粮食和物资的发放管理工作,是当前灾后救济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救济粮食和物资准确及时地发放到灾民手中,确保灾民顺利渡过灾荒期,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灾情和灾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认真做好重点灾民基本口粮救济核实发放工作
(一)灾民口粮救济对象。
1、全倒户原则上全部纳入救济范围。
2、因灾绝收,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的农户。
3、重危房户和其他受灾户,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的村(居)民(指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和其他特殊人群受灾户)。
(二)口粮救济原则、时段和补助标准。
救济原则:对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绝收户和其他受灾户,按救济时段分别给予救济。按照有自救能力的可以少救济或不救济,有半自救能力的适当救济,完全没有自救能力的重点救济,不搞平均分配。救济粮食实行专粮专用,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救济时段:7月15日—10月15日三个月。救济粮具体补助标准:
1、全倒户的粮食发放问题。
①住房全倒,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每人三个月(7月15日——10月15日,下同)100斤救济大米;
②住房全倒,但在倒房前已将粮食转移或有一定自救能力和家里有人在外打工或经商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每人一次性补助救济大米50斤;
③住房全倒,家有国家公务员或有固定收入的,一次性补助救济大米30斤。
2、农作物(重点是水稻)绝收面积达到80%以上的,核定每人三个月100斤救济大米;绝收面积达到50%以上的核定每人二个月的救济大米(每人每二个月66斤)。具体核定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无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100%核定救济口粮。
②有半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50%核定救济口粮。
③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30%核定救济口粮。
3、农户责任田租给他人耕种,80%以上面积失收的,如农户靠租田给他人耕种维持生活的,发给该户每人三个月的救济口粮;如农户另有经济收入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不予救济。
4、城市居民、常住在本镇(街道)户口不在本镇(街道)的外地人,住房被洪水浸淹但未全倒的口粮发放问题。
①有一定经济来源的一次性每人发给30斤大米;
②无自救能力的发给3个月(每人三个月100斤大米)的救济口粮。
5、外嫁女户口没迁出,子女随母落户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作物绝收或大部分绝收的,享受当地村(居)民的救济待遇。
6、有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农作物绝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1—2个月的粮食救济。
7、全户外出(主要指在乐城),因洪灾造成无家可归的灾民,以户为单位,核定每人三个月100斤大米,由户口所在地核实户数、人数上报,并发给救济粮证。
8、耕地(主要指水田)被毁,无法复耕种晚稻和其他农作物的,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补助1—3个月的口粮。
9、个体工商户被洪水浸淹的,凭工商登记证一次性发给救济大米50斤(无证经营的不在此列)。
10、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灾户领取救济大米,只限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中一项领取,不得重复领取或多头领取。
11、缺粮户在核定该户救济口粮前(指填写粮证前),已全部领完核定该户的救济大米的村(居)民,不再发给救济粮食。如3个月后缺粮,另行研究处理。
12、各镇(街道)缺粮户统计上报后,发现仍有漏报缺粮户的,允许核实后补报,补助时段、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