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xx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确保“xx公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各种地类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14930.48元(其中:土地补偿每亩为8346.88元;安置补助每亩为6061.92元;青苗补偿每亩为521.68元,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偿)。
2、旱地、园地(菜园地)每亩补偿12125.23元(其中:土地补偿每亩为5909.94元;安置补助每亩为5722.79元;青苗补偿每亩为492.50元,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偿)。
3、养殖鱼塘每亩补偿16495.52元(其中:土地补偿每亩为9390.24元;安置补助每亩为6061.92元;青苗补偿每亩为1043.36元,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偿)。
蓄水山塘按养殖鱼塘的一半予以补偿,不付给青苗补偿。
4、林地补偿(连片杉树、松树林):
(1)林地补偿每亩为700.00元;
(2)安置补助每亩为813.40元;
(3)林木补偿为每年每亩平均产值(140.00元)乘以林木已种植年数(年数最大值不得超过林木轮伐期20年)。树木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处理。
5、经济林(果林地):连片成熟林并产果的每亩补偿13302.90元(其中:土地补偿每亩为4816.40元;安置补助每亩为5596.66元;果树青苗补偿每亩为2889.84元)。连片未成熟未产果的果林土地补偿为4816.40元,安置补助每亩为5596.66元,果树青苗补偿按本补偿办法中相关类别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不连片未成林(或未产果)的果树按本补偿办法中相关类别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6、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如未利用地等)每亩补偿按邻近其他耕地(旱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不付给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7、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的征地补偿按邻近其它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付给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本补偿办法相关同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8、涉及使用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政府无偿收回,有关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本补偿办法相关同类标准给予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扣除使用年限后,剩余使用年限已缴土地出让金予以退回,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
二、拆迁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拆除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500.00元补偿,水、电不齐全的酌情扣减水、电安装成本。
2、拆除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400.00元补偿,水、电不齐全的酌情扣减水、电安装成本。
3、拆除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5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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