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重点工业园区暂行办法
为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掀起招商引资的新高潮,促进城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重点工业园区
(一)设立若干个重点工业园区,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审定。该
园区的投资开发、管理服务、税收规费和招商引资实行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城区发
展规划和资源分布实际,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园区鼓励外商重点投资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电气机械、新产品研发中心等行业。凡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并属园区重点鼓励投资的项目,经区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均可落户在重点工业园区。
(三)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园区管理处。采取“封闭式”管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的全程服务管理体系,园区内的企业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直接由园区管理处统筹协调。
二、主要优惠措施
(四)实行“无费区”特别优惠措施。进入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税收优惠和地方扶持政策严格执行《xx区鼓励外商优惠暂行办法》。对新到城区兴办的企业(不含改制企业和更名、变更法人及地址的企业),以及原来在城区再到重点工业园区增资扩产的企业的增资部分,免收xx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1、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xx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年审费、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等)。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园区管理处一个窗口统一代收。
2、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地价优惠措施。尤其对投资额大并属城区鼓励行业,或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在用地方面实行“一厂一策”的特殊政策,地价实行最低标准,还可采取分期付款和年租制等灵活措施。
3、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人才引进扶持措施。凡在重点工业园区长期工作并入户城区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除享受城区现有生活津贴的待遇外(硕士每月500元,博士每月1000元)增加一次性安家费2万元。
(五)加强园区管理处的财力。对新到城区兴办的企业或原在城区再到重点工业园区增资扩产的企业的增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区级财税收入按城区财政占50%,重点工业园区占50%的比例分成,一定5年。
(六)园区内实行“资源共享、利益分成”鼓励投资开发和招商引资的措施。引资方把项目落户到重点工业园区,园区实行“谁引进,谁受益”的资源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引进项目宗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等有关外经工作考核指标视为引进方的任务完成数;各镇、办事处引进的项目,税收园区分成部分按引进方占40%、园区占60%的比例分成。
三、附则
(七)内资企业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xx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九)本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