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设在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额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利润增资扩产或投资新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同时,被确认为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纳全部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逐年延续弥补。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内设备,具备税务规定条件的,可享受退税优惠。
(八)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复出口,按法定程序予以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免税待遇。
二、地方扶持政策
(九)根据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城区自身发展规划和资源分布,惠城区设立若干重点工业园区,对入园企业实行“无费区”优惠政策,给予免收惠城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等一系列的重点扶持。
(十)对到城区其他工业园区投资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参照“无费区”政策减半征收城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