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征地补偿费,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果园、荒地、山岭、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收支必须建立健全专账,统一归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土地补偿费列入公积公益金(土地基金)核算,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列入应付款核算。所有土地补偿费,不得外借,不得私设“小金库”,更不能截支私分、挤占或收入不入账。
三、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社区),收入必须开设银行专户,所有土地补偿费收取当天必须存入银行专户。镇(街道)不得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采取提留、分成或变相截留。征地补偿费专户要留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印鉴,并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加强监督,其收取和存入银行资金情况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用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
五、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其比例应占总量的60%以上。其余部分可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集体利用土地补偿费进行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收入中可提取60%用于社员分配,可提取40%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不能把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民。土地补偿费的使用需列出开支计划,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经镇(街道)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