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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09-17 18:15:3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29
概要:区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殡葬管理责任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22号)、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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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殡葬管理责任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22号)、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做殡葬改革的带头人。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逝世后,一律实行遗体火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所在单位负有做好丧属思想工作、敦促执行殡改法规的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逝世未按规定实行遗体火化的,所在单位不得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各种补助、救济金,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直旁系亲属去世后,有责任敦促其亲属落实遗体火化。对不按规定火化、违规土葬的,要追究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准参与任何违规土葬行为,不准建造活人坟(俗称“生基”),不准进行骨灰棺葬,不准违规扩修祖坟。违者,除按殡葬管理法规处罚外,五年内不得入党、晋升职务、晋升工资,不给分配宅基地,不得参加年终分红;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革除旧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不得大操大办丧事或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违者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六、凡出现违规土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居委会负责敦促丧主起棺火化。并视情况追究护林人员、居委会主要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为违规土葬行为提供车辆的,追究车主单位负责人或私家车主及驾驶员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医院(含卫生院、所)有责任将死者情况报告所属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处理遗体,凡私自放行遗体出院造成违规土葬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七、区殡葬管理、林业等行政执法人员和街道殡葬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在殡改工作中以罚代管默许的,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借殡改谋取非法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街道、居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对分片挂钩的党员、干部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殡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九、以上规定由区殡改办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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