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至20**年底,全县乡镇必须完成墟镇规划控制区1:1000现状地形图测绘,墟镇主要街道基本铺装砼路面,供排水设施基本完成,煤气普及率达6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城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小城镇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小城镇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小城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小城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城镇;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六条 小城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小城镇用地的开发
第七条 小城镇土地征用和开发必须以小区开发为主,杜绝分散开发土地,必须先规划后征地。
第八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有形市场形式,提高土地资产的效益,土地收益的20%上缴县财政,80%拨回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城规划区和县办工业开发区的土地收益分成另行处理)。
第九条 小城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快对墟镇旧城区的改造,努力挖掘墟镇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宅基地建房,推广集中统一规划建房,加快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力度。
第四章 小城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各建制镇要严格实行“一书两证” (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制度;集镇和村庄要严格实行“一书一证” (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制度。
第十一条 在小城镇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小城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小城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