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创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阜阳投资兴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以外的客商(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本市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达到节能减排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建工业项目(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和已正常生产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
(二)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受益除外)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奖励,奖金应按时足额兑现,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市外资金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制的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改组改制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阜政办〔20**〕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年奖励1次,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二)引荐者的奖金以人民币兑现。
(三)对拟奖励项目的引荐者,全市汇总后统一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在《阜阳日报》上予以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金。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有奖金外,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项目落户地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部门,市政府奖励的项目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其引荐资格后提交给发放登记表单位备案。凡因最初引进时未进行备案登记引起的争议,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自行解决。
(二)引荐者原则上确认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引荐个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当年度年检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的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合同、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认证数量不超过总认证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的证明。
(二)项目落户地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招商办对各自奖励兑现范围内的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认证,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