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式企业申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企业环境建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园式企业的申报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验收标准
第三条 花园式企业必须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花园式企业须配备健全的绿化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保证绿化资金正常供给渠道。
第五条 花园式企业应积极开展植树绿化工作,有一定的绿地规模。一般工业企业的绿化用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相关指标数据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绿化用地面积/企业用地总面积)达到18%~20%,但不超过20%。
(二)绿化率(已绿化面积/绿化用地面积)达到100%。
(三)一般工业企业的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企业用地总面积)≥25%,文娱等其它企业的绿化覆盖率≥40%。
第六条 花园式企业要求门前厂内绿化、美化、香花、净化效果显著,各种植物配置合理,四季常青,常年有花;有立体绿化、园林小品、绿化配套设施;室内、阳台有盆栽摆设。
第七条 花园式企业必须有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生长旺盛,修剪造型好,无病虫害,绿化设施完好,绿地清洁卫生。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项目的花园式企业,须规划设计绿化建设项目并做到与土建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九条 凡经自查达到花园式企业验收标准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初审后的企业申请,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指导企业改进。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请表》(见附表),企业绿化情况总结、企业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人员或管护单位名单、绿化规划设计及验收材料、企业总体规划图、绿化现状平面图以及反映绿化景观面貌的过塑照片5张(5*7寸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