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为高明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 强区的实施意见》(明发〔20**〕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奖励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科研、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工农业生产、经济管理、科技推广等工作,并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区人事局《人才特聘证》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员10名,无符合条件者空缺。
第四条 评选“突出贡献人才奖”,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选“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获市以上奖励的。
(二)在我区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有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推动我区的经济、科技发展起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主持人。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我区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主要骨干,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我区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做出重大科学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使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纳税总额在全区排名前30位的。
(六)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组织措施得力,有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