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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09-17 18:13:0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67
概要:区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印发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海府〔20**〕4号)、《印发海珠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办法通知》(海府〔20**〕34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管理海珠区教育设施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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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印发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海府〔20**〕4号)、《印发海珠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办法通知》(海府〔20**〕34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管理海珠区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辖区内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教育设施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定,建立健全移交接管制度。
  区教育局应依照《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穗府〔1996〕100号)、《广州市教育设施房屋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穗府函〔1998〕3号)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接收教育设施,接收后交由区国资局登记和管理。
  区国资局应依照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负责产权登记和经营管理,并建立资产物业登记账册。
  第三条  教育设施按照教育布局规划,改为社会力量办学,事前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审核社会力量办学租赁人的资格。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商定等方式,并根据租赁人的资质条件、诚信实力,选择社会力量承租教育设施办学的租赁人。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租赁人评标选取工作由审议小组和专家组负责。审议小组由区教育局、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区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长任组长,教育局、国资局局长任副组长。专家组由审议小组在区教育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区教育局拟定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审议小组和专家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信息应在区政府公众网等公众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评标工作,按评审的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选情况和结果由审议小组审议,并由审议小组确定社会力量办学租赁人。
  第九条  经审议小组审议确定后,区教育局、区国资局与社会力量办学租赁人签订《教育设施租赁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教育设施租赁协议书》必须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租赁人改建或扩建教育设施,事前必须报送区国资局、国土房管和规划等部门审批。租赁期间改建或扩建教育设施和所投入的教育设备,租赁期满要全部无偿作为国有资产移交区国资局。区国资局按规定比例从租赁收入提取修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租赁期应不超过10年,租金按不同的地段区域,不同的时段,随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进行招投标。如遇到接收义务教育地段生、支付学位费、需在租金收入中扣减等特殊情况,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设施租赁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局,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教育设施社会力量办学尚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补签《教育设施租赁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0x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后视执行情况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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