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渔业船舶检验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服务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四、申请材料:
1、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 承修建船厂的渔业船舶修造资质证明;
3、 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批准书、审图意见书;
4、 国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5、 渔港监督部门审批的辅助渔业船舶的准造批准文件;
6、 原渔业船舶船籍港的船舶注销文件;
7、 原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8、 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9、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建造合同复印件;
11、船舶修理计划;
12、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注: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交:1、2、3、4、5、6、7、8、10、11项;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交:1、2、3、9、11项; 渔业船舶延期报废检验需提交:1或2、9、11、12项。
五、服务程序:1、受理申请;2、书面审核;3、检测检验;4、汇总审批;5、发证建档。
六、收费依据: 根据浙渔检[20**]19号规定,①钢质:85元/每船.年;②非钢质:72元/每船.年。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xx市渔业船舶检验站。
地 址:x北路55号
联系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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