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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细则

[09-17 18:11:4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331
概要: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细则一、服务对象: 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疫证明种类: 1、《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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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疫证明种类:

1、《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
四、服务条件(申请检疫范围):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五、申请材料:

1、报检应随带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需凭免疫证明或免疫标记信息资料;

2、不能随带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提供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或其他免疫(消毒)证明,或者由本机构委派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3、办理出县境检疫证明须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表》;

4、野生动物报检应出示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相关证明。
六、服务程序:

1、报检时限: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2、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作检疫标志; 

4、一般情况下,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立即出证;需经隔离饲养观察或实验室检测的,在检疫结果确认合格后出证;

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予ban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6、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经消毒后给予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七、收费依据:

依据《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5]63号)收取。1、大家畜:动物3元/头、产品4元/头。2、中家畜:动物2元/头、产品3元/头。3、禽兔鸟类:动物0.2元/只;产品0.3元/只。4、雏禽:动物0.05元/羽。5、犬:动物3元/只、产品3元/只。6、蜂动物检疫0.8元/箱。7、大型野生动物检疫20元/头。8、中型野生动物检疫10元/头。9、小型野生动物检疫20元/头。10、其他动物检疫2元/只。11、实验小动物检疫0.4元/只。12、零散脏器、碎肉产品检验0.05元/KG。13、种蛋产品检验0.15/KG。14、大、中、小皮张消毒0.8、0.5、0.1/张。15、毛、蹄、骨、角消毒0.04/KG。16、车、船、机仓喷雾0.4/M2、17、外包装消毒0.3/M2

八、办理时限: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服务部门:xx市动物检疫监督所

地    址:x路30号

联系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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