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城乡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问题,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
(二)持有效《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补助证》家庭中本市户籍的常住成员;
(三)持有效《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本市户籍的常住成员;
(四)户籍在富阳市范围内,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参加富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分类分段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分段救助标准:
1.未入院供养的按70%比例救助;
2.入院集中供养的按80%比例救助。
(二)持有效《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补助证》的救助对象分段救助标准:
1.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40%比例救助;
2.20000元至80000元(含)按50%比例救助;
3.8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
(三)持有效《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救助对象分段救助标准:
1.10000元至50000元(含)按35%比例救助;
2.50000元至80000元(含)按45%比例救助;
3.80000元以上部分按55%比例救助。
(四)户籍在富阳市范围内,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心及肝移植疾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特殊必须使用没有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的药品或进行特殊治疗、救治而发生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自理医疗费用和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救助对象分段救助标准:
1.30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30%比例救助;
2.50000元至80000元(含)部分按40%比例救助;
3.8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五)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五条 实施门诊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救助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患慢性疾病普通门诊医疗费(限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负超过800元部分按3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门诊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住院提前救助
对无力支付或支付住院首付款确有困难的低保对象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富阳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及住院相关手续,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可以享受提前救助。低保对象出院时仅支付自负金额,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由定点医院在低保对象出院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具体操作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相关手续和治疗概算证明→村(社区)、乡镇(街道)核实家庭困难及需住院情况→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认执行住院首付医疗救助金制度。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在次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富阳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附经社保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报销后的费用结算单,住院发票,规定病种门诊发票等凭证原件;有家庭成员关系的须提供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救助对象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以外,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村(社区)、乡镇(街道)核实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单位报销和补助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