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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09-17 18:11:04]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81
概要:(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的调查核实,由村(社区)在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并签署核实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三)审批。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救助对象,经复查审核
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的调查核实,由村(社区)在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并签署核实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三)审批。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救助对象,经复查审核无异议的,直接发放医疗救助金;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救助对象经审定医疗费金额后,由乡镇(街道)将拟救助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  医疗费用范围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分别按《富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富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三)经社保机构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八种规定病种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办法。市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二)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适时对所有申报的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医疗救助资金只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和帮助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优惠扶助的意见》(富政办〔20**〕193号)精神,对救扶助对象实行医疗费用的优惠和减免;富阳市惠民医院应按《富阳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富政函〔20**〕100 号)为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事务。
(二)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核定工作,及时提供救助对象身份变动信息,以及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
(三)市财政局每年按要求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监督。
(五)市卫生局要配合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要尽可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六)市总工会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协助做好持《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补助证》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负责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  从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筹措方案每年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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