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加强我市社区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居民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区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社区档案是社区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兼职档案人员,纳入社区规范化管理。
社区档案管理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制度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社区档案工作接受市民政局、档案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社区档案室,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兼职档案员;
(二)有档案保管箱柜;
(三)有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档案实体,并有效开展档案利用。
第六条 社区档案室工作任务:
(一) 指导、监督社区各条线上及居民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二)负责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三)积极提供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及居民服务;
(四)为国家积累档案财富,向市档案馆移交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捐赠有重要价值的史料。
第七条 社区档案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履行档案室的职责,圆满完成档案室工作任务。
在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取得成效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把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档案的分类
(一)党群工作类;
(二)自治管理类;
(三)保障服务类;
(四)绿化环境类;
(五)治保调解类;
(六)文教卫体类;
(七)人口计生类;
(八)特种载体类。
第十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
(一)按年度--各条线分类整理;
(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的编目编号
(一)每一类编制一本案卷目录,给予一个目录号,每一类跨年度编制案卷号;
(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类别、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奖状、奖品等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逐件登记编号。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室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采取“六防”措施。属于社区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成的档案都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存。社区档案室可代为居民保管属于居民所有的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区居委会、居民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依法根据实际的利用和保密的需要确定档案的开放期限和范围。到期档案由社区领导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组织鉴定,登记销毁清册,写出鉴定报告,由街道、乡镇有关部门批准,报市档案局备案。销毁档案送指定地方,有2人监销。
第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应制订档案利用制度,建立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记录,充分发挥社区档案作用,为建设小康社区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社区实际,适当配置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编研工作,为社会提供基层档案信息服务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归集体所有,居民形成或取得的档案归居民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对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档案局,并由市档案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