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秩序,保证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意见书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准予组织开工的法律凭据。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当持有本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纳入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办理意见书: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第五条 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和立项报告,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和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填报《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时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签发:
人防主管部门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签发意见书。
《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作为申请、审查、签发意见书的原始资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行政服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将意见书申请办理程序纳入民用建筑报建联合审批办事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作出申请办理意见书行政服务承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应在一年内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八条 伪造或涂改的意见书无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意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意见书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统一印制,自200x年7月1 日起使用,原在部分城市试行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意见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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