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考核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大足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大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是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单位和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三)政府各部门内部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2)财务制度及收支;(3)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5)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街镇乡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2)目标责任制公开;(3)履行职责事项公开;(4)农民负担情况公开;(5)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城镇低保发放情况及征兵工作情况公开;(6)招标、投标及各业承包、建设公开;(7)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8)计划生育情况公开;(9)土地征用公开;(10)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五)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内部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4)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七)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八)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办法的公开情况。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监督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