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和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订《大足县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大足县县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验收标准,评定各单位和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考核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考核评分85—95分(含85分)。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考核评分75—85分(含75分)。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核评分75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县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