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出机构,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和交办事项给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3.不能正确执行和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决定、法律、法规,给全县造成政治、经济或其他影响的;
4.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致使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缺乏预见性,防范措施不力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妥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盲目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或在群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处理中推诿、拖延,处置不力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行政,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活动中,无法定依据,越权办理事项,或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办、拒办、超时办理,以及违规收费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的;
2.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事实进行检查或处罚,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
3.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使用、丢失、侵吞、损毁扣押、封存财物,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复议中,无正当理由对行政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徇私舞弊的;
5.在管辖范围内,不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追究责任的行为不予追究的。
(五)治政不严、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在实施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生硬,作风散漫,服务质量差,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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