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和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包庇、袒护或纵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经济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认真考察研究商务项目,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集体资金、土地、设备等资产流失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规避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4.在部门、系统内,有利用职权、影响和其他势力,干预、干扰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个私业主合法经营活动行为的。
(七)县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引咎辞职;
6.责令辞职;
7.免职;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实施问责的程序、方法:
(一)问责程序的启动。由副县长根据上级或者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曝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干部考察结果等情况向县长提出,由县长决定,或县长认为应予以启动问责程序的,可直接决定。
(二)县监察局向问责对象下发“问责通知书”,要求问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本人有无责任、有何责任、责任大小等,做出书面汇报。
(三)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就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责任追究涉及职务变动、纪律处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相关机关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四)涉及对问责承办机关的问责,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安排其他有关机关办理。
(五)问责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问责要求人反馈。
第八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有关机关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对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按程序建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