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实行一次性重奖,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奖金按上款规定分配。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果其中某一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报xx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报县科委。
(二)县科委对申报评奖的项目按专业类别交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奖励等级,然后再交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奖项目提出最后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县科委提出,由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裁定。
(三)县科委将通过评审拟奖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四)凡申请评奖的项目应交纳初审、复审费用,用于评审申报奖励项目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xx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县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单独奖励的科技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委负责解释。原《xx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足府发[199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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