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救助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民政局。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民政办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集体研究审核审批。
对经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下发《医疗救助通知书》;对未批准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医疗救助费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八章 救助发放
第十八条 医疗求助以现金兑付,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按季承兑。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受肋人领取救助金必须在《赤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备案表》上签字盖章,此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各留一份。
第二十条 乡镇民政办季未要将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年未结算并上报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九章 救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求助资金的筹集实行上级专项资金和县政府财政预算及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初县民政局按照全县城镇低保对象人数的5%比例测算出全年需医疗救助人数、资金需求数及本级应承担资金数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低保金混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节余可流动下年使用。
第十章 求助监督
第二十四条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不符合条件领取,不准重复领取。对出具虚假证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定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各项规定,谨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弄虚作假行为者,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办法自二00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