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商品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商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商业局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市商业局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中长期商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三)涉及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四)市商业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五)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市商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局长办公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和事项提出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市商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由主管处室或单位提出并初步拟定供市商业局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商业局办公室对事项提出处室或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局行政法规处审查,经局行政法规处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局分管副局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研究论证。经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事项提出处室或单位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和规模,由事项提出处室或单位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四)完善方案。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处室或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方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局办公室。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局行政法规处。说明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列入议题。对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经事项提出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已进一步完善方案和说明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审查汇总,交局长审定是否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六)提前通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
(七)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个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八)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议事纪要送局长签发。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九)正式行文。对商业局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签发,由局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十)政务公开。对商业局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采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商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载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商业局分管副局长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意见、参会人员不赞同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的决定等内容,最终形成议事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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