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其对象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建设系统短信等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 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
1、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
2、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
3、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记录,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每半年将本县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汇总后上报三明市建设局。
第七条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加大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企业和人员的整改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整改。
第八条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坚决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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