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第二条 我县规定以下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1、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特殊季节: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4、恶劣天气:台风、冰雹、连降暴雨、连续高温、连续严寒等;
5、施工高峰期之前;
6、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县、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县、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x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fa短信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第五条 x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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