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培养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系“推优”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推优”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 、“推优”条件:
1、 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递交入党申请书达一年以上;(新生至少半年)
2、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 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4、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总成绩为良好(小班为前15名,大班为前20名),综合测评成绩在班上前15名;
5、 获得学院(或系)评先评优表彰一次;
6、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工作勤奋、扎实,积极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7、 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学习活动,具备一定的党的基本知识。
对已经向党组织推优的优秀团员,如在党组织未吸收前,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将取消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表。
二、“推优”程序:
“推优”的程序一般按“团员—团支部—团总支—团委”进行。
1、个人申请。凡是要求推荐为培养发展对象的团员应提出申请,并书面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交班团支部。
2、团支部讨论。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提出初步人选,主持召开有80%以上团员参加的推荐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填写《入党对象推荐表》上报系团总支。
3、团总支审查。团总支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及掌握的日常表现,召开团总支委员会,对团支部所推荐名单逐一审查,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上报学院团委。
4、报学院团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系团总支及时建党,并将推荐表递交系学生党支部。
5、“推优”工作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进行一次。
三、“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性向党组织汇报对优秀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要以对党负责的精神,按照条件做好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
2、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汇报,检查“推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党总支汇报“推优”情况。
3、党支部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时,要考虑“推优”情况,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党支部应列为积极分子加强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列为发展对象,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适时吸收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