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县(区)直委局主要领导帮扶“大学生村官”制度。县(区)直委局领导要与“大学生村官”结成“一联一”帮扶对子,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帮扶“大学生村官”创办致富示范项目,创办科技示范基地。
(三)建立乡(镇)领导干部帮教“大学生村官”制度。通过开展政策指导、信息引导、项目帮扶和方法帮教,提高“大学生村官”的政策法制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四)建立党支部书记帮带“大学生村官”制度。党支部书记要对“大学生村官”搞好“传帮带”,开展工作带在身边,重要活动引导参与,安排任务有的放矢,给他们多压担子,让他们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积累经验、锻炼成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各县(区)要选出一定数量事业心强、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大学生村官”,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帮扶,争取在2-3年内培养成为“三带三强”型的农村基层干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县(区)委要加强对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领导,把“大学生村官”计划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并作为评选“五个好”乡(镇)党委和“五个好”村党支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区)委组织部门为“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有关政策和规划;
(二)对“大学生村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查;
(三)统一组织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和调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帮扶;
(五)组织乡(镇)党委对“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和奖惩;
(六)负责督促落实“大学生村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七)对县(区)直单位的帮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八)负责“大学生村官”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对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负有重要责任,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乡(镇)党委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落实“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各项政策、规划;
(二)对“大学生村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培养;
(三)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对“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述职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五)对乡(镇)干部的帮扶情况和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的帮带情况进行考核;
(六)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大学生村官”计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直部门对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负有重要责任,涉农、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村官”所上项目,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信息上搞好服务,在技术上加强指导,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官”在工作和致富带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对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负有直接责任,村级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要树立大局意识,甘当人梯,政治上高度信任,工作上积极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为“大学生村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