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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大学生村官”计划是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人才战略工程,是深化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拓宽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造就新型村级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为了深化“大学生村官”计划,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激励“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建功立业,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拔
第一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农村工作,有扎根农村干事创业的愿望;
(三)为人正派,处事公道,艰苦朴素,乐于奉献;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六)年龄原则上在30岁以下。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选拔工作在县(区)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拔“大学生村官”,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原单位党组织推荐、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共同考察、征求村党组织意见,乡(镇)党委任命的程序进行。
(二)面向社会选拔的“大学生村官”,采取个人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征求村党组织意见,乡(镇)党委任命,县(区)委组织部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应坚持“五个优先”,即:中共党员优先,在高校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先,学历层次高的优先,有一定工作经历、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先,有致富项目的优先。
第五条 采取个人提出志愿与组织统一调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大学生村官”所工作的行政村。志愿到本村工作的一般应安排到本村工作。鼓励“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异地任职。
第二章 任职及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群众评议、县(区)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考核,能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用,不能够胜任现职的予以淘汰。
第七条 选拔录用的“大学生村官”,是正式党员的,可担任村党支部(党总支)副书记,特别优秀的也可以担任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大学生村官”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第八条 省、市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担任“大学生村官”,经济待遇按当年选调生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的“大学生村官”,原有职级、编制、待遇不变。面向社会选拔的“大学生村官”,享受所在村干部相应职级待遇,异地任职的,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回本村任职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贴。面向社会选拔的“大学生村官”任职三年以上,被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标准或给予适当奖励。
“大学生村官”的生活补贴,由县乡财政各负担50%,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县(区)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每年对“大学生村官”全面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大学生村官”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