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大学生村官”: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里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8、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9、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乡(镇)机关补充缺编公务员岗位时,优先从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中考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破格提拔。“大学生村官”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提拔重用后,原则上继续在行政村任职。
第十一条 经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大学生村官”,面向社会选拔的,予以淘汰,退出管理;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的,退出管理,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3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二条 建立正常的“大学生村官”退出机制。“大学生村官”以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准予辞职。对个别虽然未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但工作能力差又不思进取、在村里不能发挥作用、群众不认可的“大学生村官”,经过考察确认后,予以辞退。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由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管理,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固定的例会日,每月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主要包括:
(一)学习政策理论;
(二)交流工作经验;
(三)研究解决问题;
(四)发布致富信息;
(五)讨论发展思路。
第十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党委根据“大学生村官”的职责分工不同,每年年初与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述职制度。村党支部(党总支)每年底组织“大学生村官”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年度评议考核情况及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各县(区)的“大学生村官”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章 教育培养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党委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大学生村官”培训计划,对“大学生村官”进行政治理论、经济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和工作方法、领导艺术的培训。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党委对新选拔的“大学生村官”要进行岗前培训;对现任的“大学生村官”进行年度培训。
“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采取集中授课、外出参观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帮扶机制,并把开展帮扶活动纳入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一)建立县(区)领导联系“大学生村官”制度。县(区)委常委和县(区)政府副县(区)长每人联系一名“大学生村官”,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持“大学生村官”发展致富项目,发挥他们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