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韶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突出发展经济主题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的原则; (五)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乡(镇)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 双管单位按照本办法只考核领导班子绩效。且只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两项考核计分。双管单位工作目标中只考核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创文明城市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点工作、双联工作等与地方有紧密联系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党组织关系在韶山的,增加考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增加考核税收任务完成情况。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不含兼职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五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一)乡(镇); (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 (三)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四)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五)双管单位。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考核项目 单位类别 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 自身建设 情况 社会公认评估 情况 乡镇 45分 35分 20分 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各委室 45分 35分 20分 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45分 35分 20分 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45分 35分 20分 双管单位 70分 30分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获奖加分。单位本年度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奖励的加1分,获得湘潭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加0.5分,计算加分的时间从当年1月15日起到第二年1月15日止。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加分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市直单位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一等、二等。乡镇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其领导班子当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四等。考核分等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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