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干部考察(核)员聘任期限为三年。聘期内,考察(核)员的考察(核)资格不受职务和岗位正常变化的影响。聘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续聘。
第四章 干部考察(核)员的管理
第十条 干部考察(核)员应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干部业务知识,了解全县干部队伍状况,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条例》和《考核规定》,切实提高考察(核)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被聘为干部考察(核)员的,县委组织部将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组织培训学习。聘期内,每年年底集中学习、交流一次。每次参加考察(核)工作前,视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核)员在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调出绿春县或调入省、州属驻县单位工作的;
(二)辞职、降职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四)受党内和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有举报、反映,经核实不宜再从事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六)本人不愿意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解聘后聘书由县委组织部收回。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考察(核)员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考察(核)工作,准确、真实、全面了解和评价干部。考察(核)结束,如实汇报考察(核)情况,在考察(核)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核)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五条 干部考察(核)员每次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前,由县委组织部和考察(核)员所在单位协商调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单位同意后,考察(核)员应积极参加安排的考察(核)工作,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核)员必须严守干部人事纪律,在考察(核)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二)不准泄露考察(核)秘密;
(三)不准借考察(核)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的吃请;
(五)不得接受考察(核)对象或所在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考察(核)员在考察(核)前必须主动报告,按规定回避:
(一)与考察(核)对象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考察(核)对象曾经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
(三)与考察(核)对象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和考察(核)结果客观、公正的。
第十八条 考察(核)员必须自觉接受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对违反考察(核)有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解聘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核)失实的,宣布考察(核)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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