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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是指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的正、副科级现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交流坚持积极稳妥、优化结构、注重实效、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交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党群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交流;
2、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3、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交流:
1、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由本籍(包括出生地、
生长地,下同)干部担任的;
2、乡镇党政副职因各种原因在本籍任职满一届的;
3、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乡镇任职满两届的;
4、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党政正职由本县籍干部担任的;
5、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互相制约关系职务的;
6、县级部门担任同一职级职位6年以上的;
7、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
8、有计划地进行党群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交流:
1、领导干部年满53周岁的;
2、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 干部交流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一个班子每次交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现有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乡镇、县级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八条 干部交流按以下程序进行:
1、乡镇、县级部门正职需要交流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2、乡镇、县级部门副职需要交流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与乡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报县委研究决定;
3、政法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征求县委政法委意见后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干部交流必须执行以下纪律:
1、下级组织坚决执行上级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决不允许出现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
2、干部个人坚决服从组织调动,并在接到调动通知七日内办理一切交接手续,按时到新的单位报到工作;
3、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属领导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属干部个人责任的,予以免职。
第十条 全县干部交流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每届制定交流规划,逐年制定交流计划,明确交流任务,协调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