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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路南实际,在全区科(局)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全部实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一、考察预告制
通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进一步拓宽考察渠道和视野,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全面了解干部工作、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增强考察评价干部的准确性,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1、考察预告对象。凡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考察预告制。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实行考察预告制。
2、考察预告办法。干部考察前1—2天,要将考察对象拟提拔或调整的职位、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考察期间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地址、电话等进行公告。不适于公布的拟提拔或调整的职位可在公告中注明“拟提拔”或“拟调整”字样。
3、考察预告方式。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系统)范围内,通过公告栏、会议通知等形式进行预告。
4、考察预告的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相关党委、党组、总支进行预告。
5、对反映、举报问题的受理,考察组将安排或指定专人受理接待来信、来访、来电,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干部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要在认真分析和甄别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调查核实的工作方案,要根据有关线索,扩大谈话范围,必要时,可以找当事人对证核实,力争在考察中将问题了解清楚。对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结果,要写入考察材料,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任用、缓用、取消提拔资格的建议。要视核实问题的情节轻重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特别严重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直至搞清事实真相。要严格保密纪律,保护反映问题的同志,对造成泄密的要按党纪、政纪认真查处。同时,为确保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干扰考察工作的,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任前公示制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和有益探索。对于全面、准确了解干部,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公示对象。凡担任区局(科)级领导职务的拟提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任前公示。
2、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等。对需履行法律程序和其他不宜公布拟任职务的,可按“提职”或“重用”进行公示。公示时,要将供群众反映问题的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一并公布。
3、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单位、部门(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布等形式。
4、公示时间。任前公示一般为10天,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天左右。
5、公示程序。①区委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人选后,区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或其它方式发布公示公告;②区委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制定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③原原本本地登记和梳理群众意见,并设立专门档案;④区委组织部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视情况向公示对象通报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同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⑤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没有群众意见或有意见但不影响使用的,正式做出任用决定。对有群众反映意见且影响使用的,及时向区委汇报,提请复议,作出暂缓或撤销拟任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