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时,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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