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扩大民主,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前公示,是指将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任用的方法和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科长的人选,处级、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拟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提拔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四条 公示活动必须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公平、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五条 拟任的处级干部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拟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所属部门或相关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在原部门或相关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七条 公示一般采取发布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遇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顺延。
第九条 公示分为四个步骤:
(一) 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公示;
(二) 以政治部组织处为主受理群众意见;
(三) 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政治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三章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公示期间,政治部组织处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视反映情况,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反映的问题要具体并线索清楚,具有可查证性。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如果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群众反映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且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可由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区分四种情况:
(一) 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 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 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法违纪的,将调查结果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 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使用。
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在恢复任职前待遇之后,依有关规定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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