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委和市直各单位。
第三条 任免单位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宜,须提前两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报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市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列席人员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的内容是:
(一)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及市委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二)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是否有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四)是否有其它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列席人员发现下列问题,应及时纠正或建议暂缓讨论:
(一)参加会议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
(二)拟提拔的干部不具备拟任职务资格条件的;
(三)未履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等程序决定任用干部的;
(四)须事先审查备案而未备案的;
(五)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六)表决时同意票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会议决定任免干部的;
(九)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十一)未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干部的;
(十二)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任免事项,本人必须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三)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与本单位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在同一机关拟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拟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
(十四)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各县区委 、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市委组织部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任免事项,取消任免决定,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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