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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保障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村级干部为:永宁县辖区内行政村党支部的成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在县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村级干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为:培训教育、民主评议、诫免、免职或罢免成员职务等。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做为农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事务和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增强其化解农村矛盾,组织生产开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和农民收入的能力;
(三)如何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如何抓好村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如何教育、管理好党员,搞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村党支部如何团结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六)其他与农村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对农村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 民主评议
第九条 民主评议是村民和党员行使对农村干部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上级党组织了解农村干部情况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为:与村民代表个别谈话、在村民或党员中发放测评表。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组织进行,每年应进行1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的内容为:被测评农村干部的工作能力、作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第十一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测评,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对村委会主任的测评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的格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且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优秀票和合格票率合计达到60%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40%以上者为不合格。
乡镇党委对测评情况汇总、审查后,应当向村民或党员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的村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诫免
第十三条 诫免是对不合格农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积极转变的工作方式。对农村干部的诫免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免。
(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县委、乡镇党委领导的;
(二)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干扰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
(五)作风专断,村务大事拒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