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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工作办理移交事项的有关制度
为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使我们的干部队伍更加高效廉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工作人员调动(含本系统部门之间工作调整)办理移交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移交工作: 被调动人员要在三天内将自己手头的工作进行清理,未完成的事宜要抓紧时间完成。科室负责人工作变动要将原部门的工作情况向接替的同志逐一进行介绍;一般干部工作变动要将本人经办的事项逐一清理登记向本部门负责人移交或新接替的同志移交,由部门负责人督办。
二、移交办公用品: 凡属公用固定资产都要进行移交,具体内容包括:机动车辆、办公桌椅、移动电话、BP机、计算器(本系统内部调整除外)、摄像机、照像机等贵重物品。必须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进行移交。
三、清理帐务: 职工工作变动,凡欠公款的一律在办理调动手续前还清公款。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有独立经济权的单位),财务上必须进行审计,并附有审计报告。 以上工作及固定资产未移交或帐目未清的,其调动手续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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