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担任市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靖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靖江市委员会
200x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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