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失误,在职责范围内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多次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品行不端,做出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征求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组织部及时将决定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委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任免机关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八条 市委及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市委将责令其辞职。
第十九条 责令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委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委接到申诉后,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任免机关同意干部辞职后,将责令干部辞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如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