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成员在任期内,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在调任、轮岗、离岗、退休、辞职等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
对市委常委成员执行市委全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委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询问、质询。市委常委成员收到询问书、质询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7月4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市委工作运行机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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