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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和《潍坊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专业性和示范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包括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专和教学研究机构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上的广大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所占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系统的文化业务知识以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能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善于培养学生正确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开设过有较高水平的公开课或示范课。
(四)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或突出的专长,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教育科学研究尤其在教学方法研究和教材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两篇以上;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形成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
(六)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上,取得显著成绩和一定经验。
(七)在本区范围内有较高声望,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称号。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评选质量。
(一)由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确定推荐人选,并对初选对象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形成详细的考查报告,填写《特级教师申报表》,连同个人材料及考查报告,报区教育局。
(二)区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上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观摩被推荐人选课堂教学情况,组织教学答辨会,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三)区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学校和教学研究机构成立相应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区和学校两级评审组织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和13人。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方为有效。
(四)区教育局、人事局根据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意见,共同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误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内容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