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能够代表本人学术、科研水平和教研成果的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各2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2―3件。
4、有关组织鉴定、考核、考察、评议材料。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时间、数量:
特级教师的评选从20**年开始,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人。具体数额由区教育局、人事局下达。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区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的待遇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不断钻研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指导本学校、本区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进一步提高本学校、本区的教育、教学水平。
(四)充分发挥自己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结合当地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任务,培养造就年轻一代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每年要在全区或本镇街、学校范围内讲授2―3次公开示范课,并形成制度。
(五)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在教学岗位上的特级教师,要认真地完成每一堂课的规范化教学,为广大教师作出示范。
(六)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在职期间,每个特级教师每年都要形成独具特点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报送至区教育局。
第九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特级教师实行动态任期管理。特级教师每届任期三年,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一)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1、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建立特级教师档案,存入特级教师每年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汇报以及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的依据。考核结束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2、区教育局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每一个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建立特级教师评估制度,对照特级教师职责要求,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评估不合格者,要予以警告,限期改进。
(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保证每年为每个特级教师提供10―15天的学术假,以使特级教师能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为年龄较大且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个别特殊情况者,需兼任社会职务的,要征得区教育局的同意。
(四)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者;
3、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估不合格及其它应予撤消称号者。
被撤消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五)特级教师调出本区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其称号自行取消,与其称号相应的有关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