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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限期办结制度
一、限期办结的内容
(一)上级有关领导批办事项;
(二)上级有关领导工作安排事项;
(三)局领导及局长办公会议交办事项;
(四)下属单位各类请示(报告)件;
(五)各类信访件;
(六)局机关综合性、单项性和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二、办理的时限要求
(一)上级批办、安排事项和各类请示件、信访件,由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送局领导审签,并按局领导交办时限办结;
(二)局领导及局长办公会议交办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结;
(三)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综合性工作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单项性工作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日常事务工作应在当天完成,最长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因特殊情况和原因应延长办结时间的,须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按新定时限办结。
三、办理的质量要求
坚持按高标准、高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批办、交办事项。各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应随时掌握限期办结事项的办理进度,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增强工作前瞻性,预留一定的时间,保证领导审核和审签。领导批办、交办的重大事项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四、责任追究
凡限期办结事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结的,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责任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负责,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和目标奖励挂钩。
五、批办、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报批办、交办事项的有关领导,局长办公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局长和分管副局长。
六、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登记转交、督查督办和情况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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