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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农业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推进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江主席“三个代表”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科、室、站及局属四个中心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科室、站及局属四个中心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四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上级包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市农业局党组对党组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律观念;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全局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局党组书记的责任:
局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根据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制定工作措施;
(二)认真督促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党风建设理论,学习江主席“三个代表”、“5、31”重要讲话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党风廉政法规为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党和国家、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重大经济支出等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研究决定,防止个人专断等不正之风发生。
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的科、室、四个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组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分管科、室、站及中心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其廉政建设工作;
(二)听取分管科、室、站及中心对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了解分管科、室、站及中心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
第八条:科、室、站、各中心负责人责任:
(一)根据局党组的安排部署,制定本科、室、站、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抓好本科、室、站、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学习,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所有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局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局党组把局科、室、站、中心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符合提拔条件的,应报上级党组织,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不传达贯彻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不办理的;
(二)违反干部人事选拔任用制度和财务制度,造成影响的;
(三)对违法违纪知情不报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都匀市农业局以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