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做好党外人士的举荐工作。
6、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发挥作用。及时通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在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要帮助在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设收集民意、了解情况的条件,提高代表和委员们参政议政的能力。
7、切实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统战工作,并把统战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统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组织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支持工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1、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教代会为主渠道,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校务公开形式,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责。
2、把工会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基本思想,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学校大局中的独特作用。
3、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工会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其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支持共青团依照国家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之成为党组织联系、团结、教育广大青年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1、将学校团的建设纳入到党的建设之中,建立较为完善的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充分调动团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
2、按照配备好战斗力强的团组织领导班子,发挥好团员队伍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好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形成好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落实好团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建设好团工作活动阵地这“五个好”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
3、强化团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要把团干部的转岗、输送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之中。
五、党组织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党内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
2、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讨论重要事项时,应将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至少提前一天送至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不得临时动议。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至少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非委员的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3、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制度,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自身免疫力,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重视党建工作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努力使党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党组织要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党组织工作、党员(分类)目标管理制度,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
2、“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1次。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1次。
5、请示汇报制度,党员、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必须逐级向党组织报告。
6、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1次,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年至少写出一篇学习调研论文。
7、党风廉政制度,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指导,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强化管理和监督,树立优良的党风。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
8、其他如党员联系群众、民主座谈会等制度。
党组织要建立必要的簿册:如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会议(活动)记录簿、党员活动考勤簿、党员实绩记载簿、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光荣簿等。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中小学校(含中专校、职校、民办学校)党组织。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党委可根据本基本标准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基本标准如遇与上级党组织新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基本标准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