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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排、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再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鞋等),必须根据要求,统一式样进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式服装、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城管执法人员在下班或休息时间,应着便装。
不准着制式服装在公共餐饮场所就餐和在文化娱乐场所活动(统一组织除外)。
不准将标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辆停放在公共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的门前(执行公务除外)。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局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要保证服装、鞋袜的整洁。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
(二)不准在执勤、开会、参加公共活动时`0吸烟、吃零食;
(三)上班期间不许饮酒,饮酒后禁止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四)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按照局机关《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和《行政执法忌语》的标准,不讲粗话、脏话。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于上级组织及上级领导的命令要做到无条件执行,有不合理或明显失误的要事后解释,不能当面顶撞。工作上要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范规定内容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