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社会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工作。
(四)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和考核、发证工作;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及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特殊群体就业指导、政策性安置和职工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监督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并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
(八)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拟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保障事业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开展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开展综合性调研;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策法规与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负责受理、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审批、核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负责审批、核准企业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招用人员广告,企业集体合同;受理用人单
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受理劳动保障年审。
(三)劳动保障监察科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专兼队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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